北京消息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开幕,本次会议首次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草案明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该草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公民有接受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草案明确了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与权利。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 草案还规定了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根据草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收据。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给公民或者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动员后重要行业可由国家监管 草案对国防动员后可采取的特别措施作了规定。根据草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媒体、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监管;可以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特别措施。 预备役人员外出1月以上应上报 草案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草案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草案还规定,国家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